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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的迷思破解與事實

● 迷思:

兩相情願,何來強暴或騷擾,對多數女性而言,當她們說「不」的時候,其實就是願意,甚至還樂在其中呢?



◎ 事實: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較易產生上述的迷思:



1、彼此認識,甚至有親密關係。

2、在強暴發生前,已經有身體接觸的動作。

3、被害人的職業是妓女、舞女、娛樂事業服務人。

4、事實上,任何人皆是獨立的個體,都有「性」自主權,不因為彼此是朋友、親戚、配偶、家人等的親密關係,就漠視被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或拒絕與別人性交的權利;其次,之前親密關係的表示也不代表之後強暴行為的合理化,有某些男女朋友,之前可能會同意對方親臉、吻頰,但這並不表示對方後來可以不顧女方的的意志霸王硬上弓。再者,對於某些以娛樂或性服務為職業的個人,也不因為他(她)的職業,就表示他(她)喪失做為獨立個體的尊嚴,而渺視他(她)也想有拒絕與人發生性行為的權利。



● 迷思:

一個不願意被強暴的女人,男人無論如何都是不會得逞的;再說,假如在過程中,如果沒有留下反抗的痕跡,如:紅腫、瘀傷、紫青,多半也是自願的呢!

◎ 事實:

在強暴過程中,被害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意識(如:被下藥、灌醉等昏迷狀況),一種是有意識,也就是被害人神智清醒,但被害人往往受制於名譽威脅,如不從就告訴你父母親、工作伙伴….,生命威脅(如不從,就殺死你),職權威脅(如不從,就將你解雇),而任憑擺佈。其次,被害人也可能因驚嚇過度或危機處理能力薄弱,而腦筋一片空白不知如何處理應變,終至成為被害者。在上述狀況中,被害人均可能沒有反抗或激烈的反抗行動。



● 迷思:

婦女藉著暴露的穿著及不雅的舉止引誘男性,導致強暴或性騷擾,這能怪誰?如果這種女生遭遇強暴事件,大概也是罪有應得吧!

◎ 事實:

在傳統的刻板印象,女性的穿著、出入場所與時間均有極嚴格的限制,但是隨這社會的轉型,男女性別角色應隨著時代的調整而有所改變。女性應該擁有穿衣服、出入時間、場所的自由選擇權,任何人不能因為她不幸遇害就責難或質疑她身而為人的自由選擇權。



● 迷思:

這種女性多半是有強烈的性慾,或是在不正經的家庭中長大,否則好好的女生怎麼會遇這種事。

◎ 事實:

事實上,加害者才是強暴犯罪的徵結所在,會去性侵害的加害者多半與其從小受挫與被虐的經驗有關,為了宣洩加害者內心的憤怒、焦慮、無助,才找無辜的受害者,而非受害者本身有問題,才成為被害者,因此真正應被譴責的應是加害人而非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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