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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要求生父認領,恐失監護權?

未婚生子要求生父認領,恐失監護權?

小莉是未婚媽媽,孩子的父親自強是有家室的人,雖口口聲聲發誓要和妻子離婚迎娶小莉,但一直拖到小莉把孩子都生下來了,都還遲遲不見行動。小莉雖希望自強來認領小孩,卻又擔心因此喪失監護權;但若不讓自強認領,孩子的父親欄將會是空白,將來又該如何告訴孩子身世呢?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對於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有以下規定:不論孩子的父親是否有家室,認領之後,小孩就等同於他的婚生子女,原則上必須冠上父親的姓氏,父親也須盡撫育之責任、負擔子女教養費用,彼此之間也互有繼承權等等。
至於小莉擔心的監護權歸屬問題,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準用離婚時子女監護權的規定,也就是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則由法院裁判,法官將依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子女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意願等,選擇一個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監護人。小莉如果堅持爭取監護權,就必須提出由自己照顧小孩對小孩較有利的各種理由,讓法院在酌定監護人時有所依據。
但是請求認領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小莉必須在小孩出生後七年內,由小莉以小孩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出請求生父認領之訴。小莉的小孩也可於成年後兩年內,自行提出生父認領之請求。
若小莉已婚,情形就較為複雜,因為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也就是會被推定為小莉先生的婚生子女;除非夫妻之一方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常見的案例是,夫妻不合或已分居多年,太太另結識男友,並生下孩子,而太太因為怕事或猶豫而不敢幫小孩子報戶口,也變相造成若干小孩無戶籍的情形,等到小孩子要念書了,才不得不去面對處理此一問題,但卻早已超過一年,而無法提出否認之訴;此時為了拜託先生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好讓孩子由生父認領,常被先生無理刁難甚或勒索金錢。但是大法官會議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公布之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已揭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未賦予子女有提婚生否認之訴之權利提起時效只有一年的期間太短,而明揭該條須儘速立法修正,為因應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的出現,法務部現在正在研擬修正條文,草案中除肯定子女亦得提起否認之訴外,並將期間延長至子女成年後兩年內亦得提起。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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