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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轉寄色情郵件之法律責任

案例



網路各式各樣的影片四處流傳,某日小明接收了一封來自國小同窗好友電子郵件,一打開赫然是數十幅香豔火辣的色情影片。小明順手將一干哥兒們都列為轉寄對象,迅速將此封「好康的」信件傳給眾好友分享。請問小明此行為以觸犯何罪?



解析



(一)資訊化社會,使用電子郵件已成為現代人生活基本技能之一部分。對於接收之電子郵件,將之轉寄給朋友、同事亦不足為奇。然而若轉寄內容涉及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由於我國刑法於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章中,對於散佈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設有處罰之規定,因此運用電子郵件散佈上述之猥褻性資訊,仍為刑法所處罰之行為。



(二)依據刑法第235 條: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例中,如果小明所轉寄的電子郵件色情影片,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07號解釋),即有可能構成上述之散佈猥褻物品罪,而恐負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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