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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後,妻子需要負擔其生前之債務嗎?

問:
我的先生生性好賭,積下多筆債務,在無助之下,他竟丟下我和孩子自殺了,現在我不僅擔下家中的經濟重擔,更擔心這麼龐大的筆債務我要如何償還。我與孩子是不是真的就得替先生還債呢?如果我真的無法償還的話,那些債主是不是就可以依他和我先生簽的契約,把我名下的房子拍賣掉呢?

答:
倘若您的先生死亡時間,尚未滿兩個月時,則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倘若您的先生死亡前所留下的債務,不單單只是賭債而已,尚且包括他生意上的債務時,您可以在先生死亡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但是倘若您的先生已經死亡已超過兩個月,但未超過三個月時,則可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及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上開兩種情形皆是先生生前所留下之債務除賭債外,尚有生意上或借款之債務之情形;倘若先生所留下之債務僅有賭債時,依「賭債非債」之法理,基於賭博所發生之債務,乃違反法律之行為,因此基於該行為所發生之債務可以不用償還;是倘若先生之債權人向您主張其應負責償還先生之債務時,您可以主張賭博之賭債毋庸償還,如此一來,則您與孩子亦毋庸替先生償還其生前之債務,亦毋庸擔心其名下之房子遭先生之債權人拍賣之問題。

總而言之,您與小孩對於先生生前所積欠非賭債之債務,如未於上述1、2所述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則依法即當然繼承上開債務,而須替先生還債,同時債權人亦可經由法律程序拍賣您名下的房子。

*資料來源:台中市向晴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益群聯合法律事務所 林玲珠律師 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