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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方式

俊明和心瑩結婚之後發現彼此個性不合,不但想法有差異,連食衣住行的生活習慣都差距很大,心瑩很後悔自己結婚前沒有謹慎考慮,為了避免二人關係繼續惡化下去,心瑩決定向俊明提出離婚的要求。



假如俊明和心瑩雙方都願意離婚,也能心平氣和的來談協議離婚的條件,就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方式之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來辦理離婚。
法律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並無特殊規定,目前在文具店都可以購得簡單格式的書表。協議離婚的辦理,可以透過律師的協助,將雙方的條件詳細談妥,擬定符合雙方意願的協議離婚書;也可以自行書寫協議內容,並不需要多花費用請律師代勞。需要注意的是,離婚之協議內容應求完整,例如註明是否支付對方生活費、小孩監護權之歸屬及夫妻財產之處理及分配等;同時,因為夫妻法定財產,在離婚後五年,另一方仍可以要求分配剩餘財產,故離婚之協議內容最好註明:除協議書中另有約定外,雙方拋棄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避免日後不必要之爭議。協議書擬定好,找好二位以上成年證人簽名,證明二人確有離婚意願,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始生效力。
在現實生活中,常發生雙方其他條件都談攏了,僅就小孩的監護權歸屬僵持不下,致使協議不成,而離不了婚,只得勉強維持惡質的家庭關係,或飽受對方要脅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變通的辦法,就是取得雙方同意,乾脆在離婚協議書中註明小孩監護權由法院做裁定,法院怎麼判,雙方就怎麼接受;待辦妥離婚之後,再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法院請求判決兒童之監護權歸屬,此種情形下,法官將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以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來決定小孩監護權的歸屬,雙方都沒話說。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