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言有婚姻關係 第三者要財產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志明有習慣性外遇並與太太春嬌分居十多年,現年60的志明一直在國外工作,有匯錢回台灣給妻小生活,春嬌雖心灰意冷,卻也覺得先生有拿錢回家就好,別無所求。
但有一天,第三者帶著重病的志明出現在家門口,要春嬌帶重病的先生回去照顧,又聲稱和志明在美國有婚姻關係,因此志明死後留下的財產,身為第三者的她也可以有一份。
春嬌的子女們不服,認為父親從小就如同遺棄似的對妻小不顧,何以現在父親重病要照顧,且還要將財產分給父親的外遇對象?
律師桂梅君詳解:
按照我國民法規定,重婚的後婚姻,原則上是無效的,除非「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民法第988條參照,才例外在某限度下承認後婚姻的效力。
所以只要春嬌和先生在台灣已合法有效結婚在前,外遇第三者在美國的結婚在後,就我國法律而言,後婚姻是無效的,既然如此,該第三者即不得以配偶地位主張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當然,該第三者若有主張而與繼承人間有衝突,仍應透過訴訟程序加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