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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如何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

準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2. 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
    (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本。)
  3. 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ps: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程序:

  1. 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 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 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 (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 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 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完成上述程序,約定夫妻財產制訂定完成,辦妥後若有新添財產,則依分別財產制精神「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來認定,不須再到法院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