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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沒有抓姦在床,通姦罪就絕對無法成立嗎?
桃園一名女子,發現丈夫手機有曖昧訊息,認為丈夫偷腥,妻子和閨密竟籌劃了抓姦計劃,也真的讓她抓到丈夫和小三在飯店外遇開房。但檢察官卻認為當時沒有抓姦在床,沒有把丈夫與小三起訴,而原配事後也向女師提出侵權求償,法官認為雖未抓姦在床,但兩人的交往已經超過朋友間的範圍,認定小三影響他人婚姻,應賠償原配元配20萬元。
大愛徵信社說,陳姓人妻發現丈夫竟和補習班的一名女老師關係曖昧,兩人甚至還到汽車旅館開房,陳小姐跟蹤多日發現丈夫都跟小三固定在某間旅館開房間,在某次時機成熟時候報警請警察到場抓姦。雖然發現丈夫和小三兩人共處一室,卻未抓姦在床,不過陳小姐還是向兩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http://detective-s.org.tw/html/newsopen175.html
專業的大愛徵信社人員說外遇,如果想要抓姦在床,有時候不是馬上看到目標進入汽車旅館就可以抓姦了,很多時候是必須等到稍微一小段時間在抓比較好抓姦在床,因為辦事是需要時間,才能產出一些抓姦的證物,因此最好在在守株待兔,靜待透過多年經驗累積後感覺,在夥同警察衝入比較好抓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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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丈夫死亡後,妻子需要負擔其生前之債務嗎?
倘若您的先生死亡時間,尚未滿兩個月時,徵信社則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倘若您的先生死亡前所留下的債務,不單單只是賭債而已,尚且包括他生意上的債務時,您可以在先生死亡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但是倘若您的先生已經死亡已超過兩個月,但未超過三個月時,則可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及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上開兩種情形皆是先生生前所留下之債務除賭債外,尚有生意上或借款之債務之情形;倘若先生所留下之債務僅有賭債時,依「賭債非債」之法理,基於賭博所發生之債務,乃違反法律之行為,因此基於該行為所發生之債務可以不用償還;是倘若先生之債權人向您主張其應負責償還先生之債務時,您可以主張賭博之賭債毋庸償還,如此一來,則您與孩子亦毋庸替先生償還其生前之債務,亦毋庸擔心其名下之房子遭先生之債權人拍賣之問題。
總而言之,您與小孩對於先生生前所積欠非賭債之債務,如未於上述1、2所述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則依法即當然繼承上開債務,而須替先生還債,同時債權人亦可經由法律程序拍賣您名下的房子。
*資料來源:台中市向晴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益群聯合法律事務所 林玲珠律師 回覆 -
3.先生大陸「包二奶」生子,老婆該怎麼辦?
一、隨著兩岸經貿及民間往來日益密切,兩岸間因經貿及人民間往來所衍生之問題即日益增加,我國為因應兩岸未來更緊密之往來關係,乃於八十一年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作為未來處理兩岸人民相關權義之依據。
二、有關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情形,在現實社會上確實有數不完之個案,尋人免費諮詢惟大多數在台灣的妻子面對在大陸先生「包二奶」之聽聞,總因國情及距離上之隔閡等因素而無法証實,縱擬委請徵信社查訪,蒐集到相關物証,但日後是否可直接作為訴訟上之証據,亦值得探究。因而,在台灣的太太面對類似之情況時,確實處於相當為難而無助之處境。
三、一般所稱「包二奶」乃係指在台灣仍有婚姻關係之男士,在大陸與大陸女子同居,並提供該名大陸女子一切生活及經濟上之需而言。至於,此種「包二奶」之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即會構「通姦」之要件,而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通姦」行為,依我國法律隱可以依刑法第二三九條之規定提出通姦之告訴外,並可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但依現行兩岸分治、我國司法管轄權尚不及大陸之情勢而言,縱在台灣的妻子確實掌握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証據,要對先生及該名大陸女子提出刑事通姦之告訴恐怕有難度,但能對先生提起民事離婚及損害賠償之訴訟。
四、本案元配知曉先生「與人通姦」為由提出離婚訴訟,恐怕日後丈夫在出庭時會否認與大陸女子同居並生一子,因而,若現在即擬提起離婚之訴,似應先讓先生坦承與大陸女子同居之內容加以錄音,並另蒐集先生在大陸與該名大陸女子相處之相片、或將兩人電話中親密的對話加以錄音,或請曾在大陸看過兩人同居之朋友或鄰居出庭作証,如此,該離婚訴訟應較容易成立。或者更容易的,元配可以等待丈夫將該名小孩帶回台灣並入戶籍後,以該名小孩作為先生與該名大陸女子通姦之証據,再提起離婚訴訟,如此不但可以省去蒐集証據對麻煩,且該離婚訴訟應較容易成立。
五、至於,先生若堅持要將該名小孩帶回台灣認祖歸宗,依現行民法規定,認領該名小孩,僅需丈夫單獨辦理即可;至於,元配並無拒絕之權利,而該名小孩經認領後,即視同為婚生子女,亦即以後該名小孩仍可對先生名下之財產加以繼承。至於,該名小孩雖經孫強認領,惟在法律上元配與該名小孩並無任何法律上之關係,亦即日後該名小孩對於元配妻子名下之財產亦無繼承之權利。 -
4.外籍配偶遭虐待,離婚被遣返?
小紅不堪辱罵想要離婚,但她又擔心離婚後就得返國,將看不到兒子。因為小紅剛拿到長期居留證,所以她打算等兩年後拿到身分證就和先生辦理離婚。但很擔心如果到時候先生不肯替她辦理身分證?她可不可以自己去辦?她對於台灣法律不甚了解,也沒有財力聘請律師與先生打離婚官司,不知該如何是好?
賴淑玲律師詳解:
先生經常辱罵小紅基因不良、上輩子做壞事等言詞,對小紅已經構成精神虐待,所以小紅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不堪同居之虐待」之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果小紅離婚的同時取得兒子的監護權,則小紅還是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私家偵探並且在法定時程內辦理身分證,居留權利將不受離婚的影響。
小紅辦理身分證時,需要由依親對象(即配偶)出具保證書,但如果先生無故不替小紅出具保證書,小紅得以另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當她的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只不過目前移民署對此條文採取限縮解釋,一定要申請人提出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才准許申請人更換保證人,這種解釋其實不一定合乎條文的精神,有必要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透過行政法院的判決來做出合理的解釋。
小紅如果沒有財力聘請律師與先生打離婚官司,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基金會」申請法律。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
5.爭取監護權之後,能否要求對方分攤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淑媚離婚後,獨力扶養小茹,但小茹上小學後,花費越來越高,淑媚覺得負擔實在太重,於是她找前夫德松商量,要德松分攤小茹的部分教育的扶養用。但德松卻認為小茹的監護權既然都歸淑媚了,他當然沒義務要分攤小茹的教育花費。淑媚該怎麼向前夫索取扶養費?
雖然淑媚與德松離婚,但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子女監護權雖歸母親淑媚,德松仍具有負擔扶養費之義務,應分擔扶養子女所需的費用,至子女成年為止。
目前有關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法院一般均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外遇以台北市為例一個月,約二萬二千多元,另有以當年度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即每人每月六千多元來計算子女扶養費者。再依父母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在法律實務上,如果德松不願意分攤小茹的部分教育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有訴訟能力,小茹是一個未成年人,自然不能夠提起要求生活費的官司;而應該由淑媚為法定代理人,以尚未成年的小茹為原告,向德松請求負擔子女扶養費。
另德松惡意不負擔其未成年子女小茹之扶養費,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則德松可能有構成前述遺棄罪之虞。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
6.丈夫婚外情,可不可以要求分居?
美玲和文育結婚才三個月,美玲發現文育竟然有婚外情!!在和文育大吵一架後,美玲決定和文育分居,但不知該和文育談判或向法院起訴?
詳解:
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的規定,夫妻互負有同居之義務。工商調查協助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依實務上的解釋,夫妻是可以用約定的方法達到分居的目的,但是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分居,不過可以要求法院為他們的分居進行和解。 -
7.配偶死亡時負債,另一方如何處理?
文玲的丈夫生意失敗,積欠下大筆債務無力償還,在走投無路之下,他選擇自殺逃避一切。文玲得知惡耗後,抱著兩個稚齡的孩子痛哭失聲,面對大筆債務真不知要怎樣過下去,債主每天上門,要文玲負責到底,文玲該怎麼辦?
依照民法的規定,遺產的承受為「概括承受」;也就是說,接受遺產,其生前的債務也需一併承受。但是遺產的繼承,如果債務超過財產,繼承人也可以選擇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文玲在得知先生去世兩個月內,應到法院為自己和兩個未成年孩子辦理拋棄繼承,先生的債務,便與文玲及稚子無關。
另外,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免費諮詢尋人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果先生還留有部份遺產,文玲亦可以用「限定繼承」的方式,僅就先生的遺產,償還先生的債務,不足清償的部份,繼承人文玲和稚子並不須再拿自己的錢出來負擔償還的義務。但文玲必須依民法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在三個月內準備財產清冊,到法院為自己和小孩聲請限定繼承。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
8.家庭生活費應由誰支付?
周勇和安琪二人都有工作,周勇將大部分的所得都拿去投資股票,幾乎不拿錢回家,家庭生活費之開支全由安琪支付,安琪很擔心萬一周勇理財不當會危及家中經濟,因此要求周勇也要分擔家庭生活費,但是周勇卻強調安琪也有賺錢,應該足夠負擔家用,他投資理財也是為家庭奉獻。到底安琪可不可以要求周勇負擔家庭生活費呢?
九十一年六月修法之前的舊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家庭生活費,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也就是以夫負擔家庭生活費為原則。所以,安琪當然可以要求周勇負擔家庭生活費,除非周勇無支付能力時,才由安琪來負擔。
但是此一規定,與現代兩性平權概念不符,已經有所修正,同時因為家庭生活費用應如何負擔的規定,是任何一對夫妻都會面臨的問題,所以此次修正時,將原有之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四十八條均予以刪除,並在「第二章婚姻」的「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增列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此一規定除了在貫徹男女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外,法律諮詢同時也在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因為夫妻一方的家務勞動或對他方配偶營業或職業上的協助,實際上往往因此而減少家庭費用之支出,例如太太在家中煮飯、洗衣服、帶小孩、打掃清潔等,可以減少雇請佣人的開銷,此種消極減少支出應該與積極負擔費用等價以觀,所以規定得用家事勞動為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的方式。
因此,在修法之後,全職的家庭主婦其實也不必擔心自己沒有錢可以負擔家用,因為打掃、煮飯等等家事勞動,也都是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的方法。
修法之前,因為家庭生活費用以先生負擔為原則,所以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有可能構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的惡意遺棄,也就是可以裁判離婚,但是修法後因為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相關情事來分擔家用,所以除非雙方經濟能力條件差距極大,否則要請求他方負擔家用,或以他方沒分擔家庭開銷為由訴請離婚,可能就比較困難了。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
9.妻子通姦所生之子女,仍屬婚生子女嗎?
台商家慶長期派駐大陸,自其大陸新娘淑美產下翔翔後,淑美一直不敢對家慶啟齒,家慶視如己出的翔翔,根本不是家慶親生的,直到翔翔三歲之某日,淑美、家慶夫妻倆竟只因教育子女觀念不同而起了激烈爭執,淑美在情急下竟說溜了嘴,家慶一時突覺綠雲罩頂,顧不了翔翔之感覺,決定為否認其與翔翔之親子關係而提起訴訟,家慶該如何辦理?
依台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此係為子女利益及婚生子女身分安定之公益性,乃有婚生子女推定之規定;另為兼顧真實血統關係,特明定夫妻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本件依台灣民法規定,由於翔翔係在淑美、家慶結婚後所生,因此推定翔翔為淑美及家慶之婚生子女,加以夫妻雙方知悉翔翔之出生已超過一年,因此雙方均逾除斥期間,非但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且在法律上翔翔已係淑美與家慶之婚生子女,任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抓姦「父母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設籍地區之規定」,故家慶若在台灣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認訴訟,可能遭敗訴判決。不過,台灣民法婚生子女否認一年除斥期間之規定,並不合理,也引起眾多民間團體之批評,立法院也有修正版本存在,將來應該會予以放寬,家慶將來還是有機會提起的。
又大陸婚姻法並無如台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婚生子女之推定,且其認為妻之受胎如由夫以外之男人所為,不得將該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而應另提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之訴,另大陸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故確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即有確認利益。
由於大陸婚姻法並未限制提起確認之訴之人,亦未限制提起之期間,因此家慶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非非婚生子女翔翔之生父,若經法院判決確認家慶非翔翔之生父,家慶在大陸自不必負擔翔翔之生活費及教育費。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
10.影印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案例:
志強在某大學商學院就讀,會計學的教科書是用原文,一本就要一千五百多元,志強看同學拿到影印店影印,並裝訂好,看起來跟原文書並不相上下,一本才五百多塊錢,真筏算,就向同學借了一本原文書送到影印店影印,志強是不是違反了著作權法?
解析:
縱使供自己使用,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物,著作權法亦設有處罰之規定,而影印亦為重製之一種方式,故志強之行為是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會被判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外遇調查諮詢影印整本原文書,與在圖書館裡閱覽某篇文章,認為有利用的價值而影印某篇的情形不同,後者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可以不用處罰。
資料來源:法務部 -
11.揚言有婚姻關係 第三者要財產
Q︰志明有習慣性外遇並與太太春嬌分居十多年,現年60的志明一直在國外工作,有匯錢回台灣給妻小生活,春嬌雖心灰意冷,卻也覺得先生有拿錢回家就好,別無所求。
但有一天,第三者帶著重病的志明出現在家門口,要春嬌帶重病的先生回去照顧,又聲稱和志明在美國有婚姻關係,因此志明死後留下的財產,身為第三者的她也可以有一份。
春嬌的子女們不服,認為父親從小就如同遺棄似的對妻小不顧,何以現在父親重病要照顧,且還要將財產分給父親的外遇對象?
桂梅君律師詳解:
按照我國民法規定,重婚的後婚姻,原則上是無效的,私家偵探除非「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民法第988條參照,才例外在某限度下承認後婚姻的效力。
所以只要春嬌和先生在台灣已合法有效結婚在前,外遇第三者在美國的結婚在後,就我國法律而言,後婚姻是無效的,既然如此,該第三者即不得以配偶地位主張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當然,該第三者若有主張而與繼承人間有衝突,仍應透過訴訟程序加以確認。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
12.情婦生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情婦生的子女,就是以前所稱的"私生子女",即法律上所謂"非婚生子女"。
如果父親婚外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養後,即視同婚生子女﹝依據民法 第1065條﹞,離婚諮詢其在法律上之權利亦與婚生子女相同,自然也包含繼承權。所以經認養後,私生子女擁有父親繼承權。
此外,若是母親與他人生的私生子女,﹝依據民法 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所以擁有母親的繼承權,但是否擁有父親財產的繼承權,就要看有無領養手續。 -
13.違反保護令罪的刑罰?
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許多人聲請保護令,卻又擔心保護令無法真正保護自己。
家庭暴力的犯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尋人免費諮詢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
14.家暴中的施暴者心態是什麼?
近年兒童受虐,家暴重傷致死事件頻傳,政府部門,平均每天有232人受暴,32個人受虐,政府語重心長地呼籲大家務必正視家暴的嚴重性。我們徵信社團隊與相關家暴基金會團體有合作過,他們指出過去這幾年來我們接觸的案件,深度的個案服務大概有1900件,有480件是一個目睹的兒童,還其中有59件是他們幾乎都是不僅目睹,而且是被受虐,因此不論是在法律諮詢上面也好,或者是他們的生活上的重建也好,或者是安全的庇護也好,我們都會盡力去協助。https://www.supersearch.com.tw/newtrack-3.html
施暴方的性格、價值觀及行為模式是構成家庭暴力的主因,其特徵包括,缺乏安全感、人格異常、脾氣暴戾,固執凡事愛以暴力解決問題。有衝動及支配性格,妒忌心重,凡事干預家庭成員的行為及社交生活。徵信社說以個人期望、需要及利益為依歸。習染不良嗜好,如酗酒或賭博,或患有精神病,令其自我約束能力減弱。小時候也曾遭遇家暴情形的受害者或是目睹家暴受害者,通常有較低的自尊、依賴性格、委屈於傳統角色、溝通技巧差等特質。壓力大,例如失業、親子感情不佳時都是促使暴力發生的壓力源。
高雄徵信社表示家暴所造成的心理創傷很嚴重,恐懼害怕是心理的傷,沒有特效藥。孩童目睹家庭暴力,身體不一定受傷,心中可能有「看不見的傷痛」,很多孩子雖然看起來沒事,卻有長期焦慮或失眠等問題。呼籲大眾真的務必正視家暴的嚴重性並即時協助家暴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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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婚前徵信是懷疑對方的作法嗎?
「婚前徵信」、「婚前調查」為您調查您所要調查的對象。無論男女情人或者是準新人,為您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或心理輔導等多項服務,並根除不肖份子以婚姻方式之名行詐騙之實,造成社會治安問題及人性道德之淪喪,亦可避免自身無端成為他人婚姻之第三者。
婚姻不是幸福的代名詞,結了婚不見得就能擁有想要的一切,但很多人卻把婚姻視為里程碑,卻不知婚後需要面臨更加漫長的旅程,如果沒有慎選對象,很有可能讓自己後悔終身,其實想選擇適合的配偶結婚,就需要更加了解自己的需求,像是對婚後雙方的配合度,對於夫妻關係維持的信念,都可以作為擇偶標準,但這些條件不是單憑外在就能觀察的,應該尋求專業的調查員私下協助。https://www.tea12.com.tw/r36.html
台北市徵信社婚前徵信、婚前調查不是「懷疑」對方,而是透過專業的徵信方式「了解」對方,了解對方不只促進婚後幸福,更主要的是婚前可以保護自己。預防勝於治療,不僅疾病如此,婚姻亦同。旁觀者迷,當局者清,情人眼裡出西施,因此自己的想法跟觀點是很不客觀的。今天,若您有交往對象並且快要論及婚嫁的人,這邊呼籲,千萬不要認為婚前徵信、婚前調查很花錢或是認為婚前徵信、婚前調查是不對的,被愛沖昏頭的人什麼也看不見的,有不少人價值觀與生活背景的差異在結婚後才發現,結果走上離婚一途,但其實這是可以事先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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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對於合法徵信社的定義,你是否也有這樣的疑惑?
提到徵信社,大多數的人會聯想起討債公司或是狗仔隊,其實是因為台灣缺少對徵信公司有效的管理機制,許多徵信社人員都是滿口檳榔,甚至在公司內部直接抽菸,幾乎沒有形象可言,而且台灣徵信社市場參差不齊,因此,讓不肖的徵信社使用不正當的方式執行徵信業務,其實大部分的徵信社都戰戰兢兢的為社會中需要解決問題的民眾付出專業的徵信服務,讓問題迎刃而解。
大愛徵信社建議,民眾若有徵信服務的需求要委託徵信社時候,最好是多多比較不同的徵信社,而且到一定要到徵信社現場看看他們的工作環境,並且找可以信任的朋友一起陪同,如果工作環境充滿菸味,人員又不顧形象滿嘴檳榔,講話又沒甚麼素質的話,這種徵信社最好避免接觸,避免後續錢付了之後沒有任何保障。
大愛徵信社也提醒,如果徵信社的收費低於行情太多的話也要謹慎,因為許多糾紛案例都顯示,後續徵信社會用很多藉口跟您收取額外的費用,例如說要你的案例我們器材等級不夠無法蒐證,需要您多付費個幾萬元讓他們升等器材,因此大愛徵信社特別提醒,一定要慎選合法徵信社,大愛徵信社除了收費符合行情之外,也有許多專業服務,包含外遇抓姦、外遇調查、婚前調查、工商調查、感情挽回、子女監護權爭取、相關法律諮詢等等專業服務。https://www.newresidentmarriage.com/service/外遇抓姦/大愛徵信社為客戶不遺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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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請問你們有外遇抓姦嗎?我懷疑我老婆外遇了
我懷疑我的老婆外遇,想要調查她,大愛徵信社的專長就是外遇抓姦,於是調查員很有信心的請這位先生約時間跟我們見面,我們必定幫他辦到好。到了現場後,這位吳先生,大致說了一下妻子最近的行蹤不太一樣,出門次數變多,打扮的次數也變多,讓他心生懷疑。http://www.carboyer.com.tw/service05.html
我們聽到這,也覺得很有可能有外遇,於是便請吳先生給予我們一些基本的資料,會盡快展開調查。詳細一問之下才知道,吳先生妻子婚前是一個彩虹同性者,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吳先生,這才安定了下來,最後與吳先生步入禮堂。吳先生自己私底下也有跟蹤過老婆,但是都沒結果。經過大愛徵信社的跟蹤,最後抓準了時機,在吳先生的妻子帶著那名女性回到家中一段時間,透過設備確認她們正在進行親密的行為時,調查員破門而入,證據確鑿,當場抓姦在床。
抓姦講求的是證據,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所以抓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是有錄影也可以,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有妨礙秘密罪嫌,取得通姦罪證據與法庭訴訟說詞非常重要,外遇抓姦絕對是進行外遇訴訟中最關鍵的階段,也因此離婚協助必須尋求專業、有經驗、懂法律的團隊細心執行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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